朱文章,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北京盈科(武汉)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盈科(武汉)律所人才战略发展委员会副主任、文化与品牌战略委员会、青工委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第六党支部组织委员,盈科华中区域刑事委员会副秘书长,盈科成章团队负责人。湖北经济广播公益律师团成员、武汉交通广播电视台896律师团成员。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央行纪检、合规审查法律事务,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和商业银行执法检查,负责宏观审慎管理稳定金融市场等。辞职后入职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或服务单位:从事律师执业后先后服务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交投致远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律诉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国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畅汇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諾克奥特体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猿起(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白鲸物流有限公司、亚太医疗整形美容医院武昌分公司、随州晶鑫口腔医院、温州胜泰机械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保障企业合规发展。
典型案例
刑事(仅列举13例):
1、代理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犯罪嫌疑人被认定只构成侮辱尸体罪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具有分尸抛尸情节)。
2、代理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检方认为应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经辩护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造成一死三重伤一轻伤的犯罪结果)。
3、代理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经我方争取检方将起诉罪名变更为运输毒品罪,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超过100kg)。
4、代理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涉案标的高达3000多万,经辩护犯罪嫌疑人最终仅被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
5、代理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经过积极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具有犯罪前科的加重情节)。
6、代理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犯罪嫌疑人从第一被告变为第四被告并判处拘役六个月(最轻,实报实销)。
7、代理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并争取到不起诉,案件在检察院阶段终结。
8、代理邓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件,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并争取到不起诉,案件在检察院阶段终结。
9、代理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件,检察院指控诈骗数额巨大,成功取保,并争取到缓刑。
10、代理袁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经过有效辩护,公安机关主动撤案,案件在侦查阶段终结。
11、代理吴某某帮助毁灭证据罪、诈骗罪的辩护人,检察院量刑建议4年,在审判阶段介入,最终判处缓刑。
12、代理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并争取到不起诉,案件在检察院阶段终结。
13、代理王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过有效辩护,公安机关主动撤案,案件在侦查阶段终结。
民商事(仅列举14例):
1、参与办理湖北省某大型国有企业十余起案件,标的额为3个多亿(本金全部追回)。
2、代理某物流集团公司诉中天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帮助当事人申请执行追回合同款和资金占用费近1800多万元。
3、代理刘某某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某某、杨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支持三被告返还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4、代理当事人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批量案件,成功使仲裁委裁决支持申请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仲裁请求,并全部执行到位。
5、代理阳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经济损失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伍万元。
6、代理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武汉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调解,使当事人的赔偿数额减少到原告请求赔偿数额的三分之一。
7、代理喻某某诉易某某、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功使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解除,追回了全部购房款。
8、代理裴某某诉张某某、武汉市某电影院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返还全部投资款。
9、代理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后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欠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10、代理李某某诉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一、二审都没有认定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经过不懈努力,执行阶段成功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11、代理邱某某诉邱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提起上诉阐释法理,使二审改判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12、代理胡某某诉兰某某、肖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成功追回当事人丈夫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款项8万余元。
13、代理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诉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某医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成功使被告方侵害当事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得以认定,帮助当事人获得经济损失赔偿款(最高人民法院)。
14、代理陈某某诉某百货有限公司、邓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某全部诉请的情况下,提起上诉后与对方和二审法院充分沟通交流,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帮助当事人追回投资款,维护其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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